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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制度需要及時調整

DRC報告擷要沈恒超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技術能力與創新能力不斷增強,企業創新日趨活躍。為瞭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技術發展形勢,《專利法》自1984年頒佈至今,已經進行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於2008年完成。目前我國開始步入創新驅動發展階段,有別於跟蹤模仿和技術引進階段,企業更需要通過專利來保護創新成果,專利制度應根據新形勢及時調整。專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企業反映,目前專利制度最大的問題是保護力度不足,企業沒有創造、運用、管理知識產權的積極性,不少企業申請專利是為瞭獲取優惠政策。其次是專利審查質量不高,快速審查通道有待完善。——專利保護力度不足專利保護力度不足是造成專利價值低的重要原因。在專利保護中存在處理周期長、調查取證難、判決賠償低、判決執行難以及執法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使得專利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企業對專利保護沒有信心。1.維權方的利益難以通過專利訴訟得到保障。2.執法標準不統一,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3.專利保護弱造成專利價值低。——政策導向重數量輕質量2008年《國傢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佈實施後,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大幅提升,與經濟相關的政策以及各種考核辦法,越來越多地納入瞭專利指標。將專利與經濟發展緊密聯系起來,讓專利成為衡量業績的重要指標。雖然在大方向上鼓勵創新,但已有政策和措施僅考察專利數量,不考察更為重要的專利質量,導向就出現瞭偏差。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對專利數量有明確規定,高新技術園區政績考核、國有企業績效考核大多設置瞭專利數量指標,職稱評審與評獎時如果有專利就可以加分,專利的重要性得到瞭充分體現。另外,地方政府大多對專利申請給予經費資助。申請專利成本低、收益高,權利人本來可以申請一件專利的往往要拆成多項小專利,本來沒必要申請專利的要盡量申請,不夠條件的也要試一試。由於實用新型專利無需實質審查,申請難度較低,性價比更高,所以企業大量申請。專利數量猛增導致的直接後果是有限的審查資源和執法資源被大量可有可無的專利占用,真正有價值的、需要認真對待的專利案子被淹沒。審查員工作量加大,花在一個案子上的時間相應減少。培養合格的專利審查人員和執法人員有一個過程,專利數量猛增,審查資源和執法資源必然跟不上,這是造成專利保護不力、專利審查質量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專利審查質量下降,快速審查通道有待完善由於審查任務重、新招審查員不熟悉行業發展情況等原因,專利審查質量有所下降,難以做到專利授權范圍與創新程度準確匹配。如果授權范圍過寬,會妨礙後續創新者的權益;如果授權范圍過窄,權利人將喪失部分應得權力,會打擊其創新的積極性。由於沒有便利的快速審查通道,各行業的專利授權速度大體相同。有企業認為,一些行業技術更新換代快、產品生命周期短,如互聯網、食品、小傢電等行業,專利申請需要很快得到授權才有意義,才能在技術淘汰前獲得收益,企業有加快審查的需求。2012年6月,國傢知識產權局頒佈《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設置瞭優先審查通道。該辦法沒有提到額外收費問題,但僅限特定申請人提出優先審查申請,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綠色技術領域的申請、同時向其他國傢提出申請的申請、對國傢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申請。提出優先申請的條件是,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發達國傢普遍設有快速審查通道,申請條件僅僅是繳費。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為瞭促進專利技術盡早公開和盡快實現產業化應用,允許申請人提出快速授權申請,加收6000美元,審查周期可以縮短至12個月以內。韓國專利制度在常規審查模式之外設有快速審查程序,2006年韓國知識產權局改制時將快速審查費用統一為16.7萬韓元。進一步改進專利制度的建議當前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大幅提高,無論是高新技術領域還是傳統行業,均湧現出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的優勢企業,部分企業已經可以與國際巨頭同臺競爭,急需一個管理高效、保護有力的專利制度為之保駕護航。通過專利制度促進創新,關鍵是讓創新能夠得到回報,專利可以轉化為效益。建議適當加大專利保護力度,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完善快速審查通道,扭轉重數量不重質量的政策導向。——以創新型企業的需求為標準加大專利保護力度創新型企業雖然數量上不占多數,但市場影響和發展潛力大,是行業的發展希望所在。在我國已經出現瞭大批創新型企業的情況下,提高專利保護力度已經是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如果說若幹年前,弱保護有利於企業生存發展,利大於弊,那麼在大批企業已經度過生存發展期的情況下繼續實施弱保護,代價將是喪失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弊大於利。專利保護制度要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不能保護落後。首先是提高行政執法機構和司法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雙軌運行的制度還有存在的必要,在一定時期內還需要加強行政執法。應進一步擴大行政執法主體范圍,增加行政執法手段。司法執法需要擴充執法人員,同時優化審判資源配置,逐步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其次是提高賠償標準。加快《專利法》第四次修改進程,提高法定賠償限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增設協助取證措施。選擇一批高額賠償的典型案例加強宣傳,給市場正確的信號。對惡意、反復侵權行為,應提高懲罰等級,並在國傢專利局和人民法院備案。第三是優化訴訟程序,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銜接。推進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協作,完善信息共享、聯合執法、聯合調查取證以及交接移送機制。研究專利無效審理機構向準司法機構轉變的問題。第四是統一執法標準。加快專門知識產權法院建設,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適當集中專利案件的審理管轄權,改善知識產權案件初審及終審管轄權分散而帶來的執法標準不統一問題。行政執法應增加執法手段、提高執法力度,在賦予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力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統一執法標準,明確國傢、省、市的執法權限。——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完善快速審查通道加強專利審查工作,嚴格審查發明的創造性,使專利授權范圍與其創新程度相適應,避免授權范圍過寬或過窄,取得保護權利人利益與保護後續創新者利益之間的平衡。專利管理人員隻有具備一定的經濟知識和行業知識,才能真正把握好尺度。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傢的專利審查員都要求有一定的行業背景及工作經驗,才能從事相關工作。建議定期對專利審查員進行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情況培訓。加強審查員與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尤其是行業主管部門和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新招審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完善快速審查通道,簡化申請手續,允許申請人通過繳費提出快速審查申請。——從重視專利數量轉向重視專利質量扭轉部分經濟技術政策以及各部門、各機構的考核措施隻強調專利數量、忽視專利質量的做法,不僅要考核數量,更要重視專利質量,避免出現一個專利拆分成多個專利、為瞭數量而多申請專利的現象。專利質量可以通過考察實施效果來評價。在適當的時候,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實現分開立法、獨立管理,專利制度重在鼓勵原創性發明。(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創新驅動發展與專利制度”課題組)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05/15775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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